近年来,常德市不断加强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建设,着力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认真开展备案审查,三年来共向上级编办报备规范性文件28份,全部一次性通过;审查县市区规范性文件96份,纠正3份,对19份提出修改完善建议。通过近几年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操作标准、流程、模板,并通过《常德市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文件制度予以规范。
一、以规程确定“一套标准”。对于市委编办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起草、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市区以编委、编办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均明确了相关标准。一是明确制定标准。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工作在室务会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进行,每年底由各科室提出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法规机构承担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协作联动和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起草规范性文件,需遵循“党管机构编制、服务中心大局、利于规范管理、切实便捷管用”四大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坚持“四个不制定”,即: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的坚决不制定、不符合上级政策方向的坚决不制定、不属于实际确有需要的坚决不制定、不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的坚决不制定。二是明确备案标准。各地编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以编委或编办名义发布的机构编制文件,按要求需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审查。以地方党委(工委)名义发布的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实践中,主要备案审查四类文件,即本地本区域编委、编办职能职责调整事项;重大改革、体制机制调整事项;部门单位“三定”规定;重大创新举措、特殊敏感事项。三是明确审查标准。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按照需要采取对照文件规定审查研究、实地调研了解情况、要求报备机关说明情况等简易方式进行。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如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广泛关注的文件,组织开展专项审查。在文件内容方面,主要审查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四大要素。
二、以联审规范“一套流程”。对市本级拟出台的和县市区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均采取“流水线作业”方式联动审核。一是业务科室分审。市本级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由起草科室将制定说明和草案文本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法律顾问意见。对县市区报备的文件,根据文本内容分发到相关业务科室,重点审查政策依据、规范表述、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标准等,并出具业务科室审核意见单。二是法规机构专审。对业务科室草拟的文件,在提请室务会审议前,必须先将文件草案和制定说明等有关材料送法规科室前置审核,审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规范性,由法规科室出具审核意见单。对县市区报备的文件,由法规科室汇总业务科室意见后,提出备案审查意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送司法部门进行法制审查。三是室务会议终审。按照“谁起草、谁牵头”原则,对业务科室牵头草拟的文件,由牵头责任科室向室务会专题汇报制订情况,法规科室说明法制审查情况。对县市区报备的文件,由法规科室统筹说明法制审查情况。
三、以备案建立“一套模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省委编办做法,在严格审查中注重保护激励各地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分为五类情形,并对应建立五套模板。一是通过模板。备案文件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规范性均无问题的,直接予以备案通过。二是建议模板。备案文件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的;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三是告知模板。备案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四是提醒模板。备案文件存在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引起误解、有关规定不够合理、制定程序不规范或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的,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五是纠正模板。备案文件存在违反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明显不合理的、不符合制定权限的,不予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纠正。纠正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进行,纠正后符合要求的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