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委编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工作,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央编办法规制度制定实施和备案办法》《中共湖南省委编办规范性文件与机构编制标准制定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编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立足市委编办党的工作机关定位和工作实际,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编办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起草、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市委编办起草的拟报请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以市委编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单位)“三定”规定,市委编办内部审核、报批等具体工作,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工作一体推进,在室务会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进行。政策法规科承担统筹协调工作,其他科室(中心)按照业务分工分别负责有关工作,建立健全联动协作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每年12月底前,各科室(中心)经报分管办领导同意,提出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科室(中心)、报请审议机构、发布机关等内容。政策法规科综合汇总,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报室务会会议审定。对拟报请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向市委办公室报送制定建议。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按具体内容由有关科室(中心)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中心)职责范围的,明确一个科室(中心)牵头,与有关科室(中心)共同起草。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有关科室(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共同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以党章为根本,健全党管机构编制的制度安排;
(二)坚持服务党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注重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充分了解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委编办、法律方面专家等意见,具体征求意见范围根据草案内容和保密要求确定。
第九条 各科室(中心)向室务会会议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同时报送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十条 起草科室(中心)提请室务会会议审议前,应当先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制定说明等有关材料送政策法规科前置审核,经审核存在问题的,由政策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经反复协商仍存在分歧的,由起草科室(中心)的分管办领导或分管法规工作的办领导牵头协调。经协调仍存在实质性分歧的,起草科室(中心)应当在报请审批文件稿中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市委编办起草的拟报请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室务会会议审议后,按照程序报市委审批;拟以市委编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室务会会议审议后,按照程序报市委编委审批;拟以市委编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室务会会议审议后,按照程序签发。
市委编办同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各有关部门(单位)审议、会签后联合发布。
第十二条 因实际工作需要但尚不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实践情况适时决定废止或者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十三条 按照“谁起草、谁牵头”原则,规范性文件的起
草科室(中心)为牵头实施机构,具体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政策法规科配合做好相关督促落实工作。监督检查科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四条 市委编办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起草科室(中心)承办,以市委编办名义发布。其解释与该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科室(中心)应当将文件和起草制定说明及时报送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按照规定起草备案报告,在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委编办、市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的统一部署,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等决定。政策法规科具体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