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常人社函〔2017〕127号)精神,市编办积极履行职责,坚持“五个原则”,严格审核了各区县(市)2018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
一、不超编制总量。严格执行《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关于做好我省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湘编〔2008〕6 号)文件中有关消化超编人员规定,在县直行政、政法(检察院、法院、司法)、参管事业以及乡镇行政(含财政所)等单位编制空余前提下,结合其他原则进行统筹审核。
二、分级分类审核。在此次公招计划审核中将县直行政、政法、城管(使用专项执法编制)、参管事业和乡镇(街道)行政编制分级分类独立审核,其中政法系统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也进行分类审核,确保各级各类编制不超总量。
三、编制适当预留。根据常人社函〔2017〕127号文件精神,县直行政、政法、参管事业以及乡镇行政(含财政所)预留空余编制的30%用于接收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单位领导职位空缺的,预留补充领导干部的相应编制。已明确为“编制出一减一、人员只出不进”单位,不得申报报考录用计划。同时,考虑2018年选调生招录计划及2015年度区县(市)司法系统定向招录计划情况,预留编制用于招录人员。
四、结合改革审核。结合纪委派驻监督改革和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对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涉及编制划转的单位,以及对检察院公招计划进行审核;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中应予撤销、合并等不再保留的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审核范围;机构改革涉改行政事业单位应撤销或并入,但相关改革任务未落实,原有在编人员未相应调整到位或调整后超编的,不同意其申报公招计划;相关体制改革明确实行人员编制冻结管理的单位,也审减了其申报公招计划。
五、尊重区县意见原则。对于区县(市)上报的公招计划,结合前述审核原则,建议在有空余编制情况下充分尊重区县(市)党委政府意见,按其提出的计划审核。(市委编委办 靳明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