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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主要违纪行为

来源:市委编委办     发布时间:2010-02-15 11:54:17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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