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市场化的产物,是当前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市的政府购买服务存在一些问题,缺乏完善的制度设计与详细的操作细则,出台的文件与实际执行情况也略有冲突。现结合我办参与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就加强我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总结和思考如下。
一、市委编委办参与开展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情况
2011年,为提高市直财政拨款单位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成本,我办提请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常德市市直财政拨款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常办〔2014〕22号),对市直财政拨款单位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用工需求采取第三方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方式解决,承接主体均为劳务派遣公司、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等社会组织。目前,市委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已为市直248家行政事业单位核定临时用工计划4492名,其中劳务派遣3493名,劳务外包999名。
2014年,我办提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常政发〔2014〕11号),明确原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任务和市城区绿化管养任务交由事业单位改建而成的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
二、当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范围不明确。根据省财政厅、省编办印发的《湖南省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湘财综〔2017〕39号),党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但市政府办印发的《常德市市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5〕10号)只明确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承接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目前,市本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71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37家,这些单位对应省市相关规定分别能承担哪些范围的政府购买服务,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另外,我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也有部分单位核定了临时用工计划,与省里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的现行文件规定不尽相符。
2.项目不精准。《常德市市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15〕10号)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包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实际上,前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中的大量服务项目,如公共教育、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等,目前主要由相关事业单位直接承担,而不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而我市普遍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方式解决的机关门卫、保洁、绿化、水电维修、司乘等后勤服务岗位,并未纳入前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特别是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目录范围。
3.标准难操作。我市出台的关于印发《常德市市本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对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范比较宽泛,即便出台统一的考核办法,也不能解决所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绩效评价问题。财政部门只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主体之一,只能就其本身需要的政府购买服务履行购买主体职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考核评价权应当交由各购买主体,由购买主体根据统一的考核评价规范制定具体的考核评价细则并为主实施。
三、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长效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1.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相关部门要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我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进行详细明确,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条件、流程进行详细规定。
2.公布项目清单。民政部门要全面梳理适宜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要将市直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方式解决的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纳入目录清单,解决文件规定与实践操作脱节的问题。
3.积极稳妥推进。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涉及到党政群机关职能转移的进度和社会组织发育完善的程度,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确定、购买服务的程序与标准、购买服务清单的认定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因此,必须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党政群机构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不宜操之过急,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市直科 杨洋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