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基层安监机构“桥头堡”作用,加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以两办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和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一、强化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建设。乡镇(街道)应在机构限额内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要配备3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其他乡镇(街道)按不低于2名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人员所需编制由区县(市)在乡镇(街道)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日常工作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业务指导、工作考核、人员调配以区县(市)安监局为主。同时《意见》要求每个村(社区)要明确1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以实现基层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乡镇(街道)要根据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意见》强化了乡镇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同为分管行业领域直接责任人,增强了乡镇党政班子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意识。
三、强化乡镇(街道)安监能力建设。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安监机构能力建设,要通过编内进人优化其干部队伍结构、通过业务培训提升其干部素质、通过落实安监岗位津贴激发其队伍活力、通过严格教育管理转变其干部作风、通过足额财政投入推进其规范化建设,以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基层安监网络实现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队伍结构、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工作职责、任务、机制、手段“四匹配”,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步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