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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乡镇区划调整改革中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出台

来源:市委编委办     发布时间:2015-12-21 18:09:35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我市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意见》(湘发〔2015〕15号)、《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常发〔2015〕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出台了《乡镇区划调整改革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涉及区划调整乡镇机构编制事项进行了规范。

    (一)规范了全市区划调整后乡镇机构设置。一是明确乡镇机关统一设置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等4个乡镇党政机构;二是明确乡镇统一规范设置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民政和劳动保障站、综合文化站、水利管理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5个事业站所,其他事业站所的设置由区县(市)根据实际在限额内自主确定,其中林业管理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以单设林业管理站;三是明确乡镇统一设置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税务所、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加挂国土资源所牌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加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牌子)等6个派驻机构;同时明确在乡镇设立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审批及其他事项的为民全程代理服务,从乡镇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合署办公,不新增机构、编制和人员。

    (二)规范了全市区划调整乡镇后人员编制核定标准。合并乡镇机关行政编制一般按照“一类乡镇37名左右、二类乡镇28名左右、三类乡镇21名左右”标准核定。乡镇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按照《常德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常办通字〔2004〕38号)规定执行。乡镇事业站所编制由各区县(市)在上级核定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按标准从紧核定。

    (三)规范了全市区划调整后乡镇领导职数。一、二类乡镇9名,三类乡镇7名(含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镇长、人大主席、政协联络处主任、武装部长等)。党委委员职数,一、二类乡镇7名,三类乡镇5名,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扩大乡镇党政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乡镇人大副主席按规定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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