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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机构编制统计注意事项
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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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编办:

经请示省编办,现将2007年有关机构编制统计注意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所有行政机构中的“部门领导”的机构级别均为“未定级”。具体操作为:双击某个行政机关,弹出“党政群机关信息修改”框,点击“内/下设机构”,弹出“党政群机关下设机构”框,双击 “部门领导”,弹出“内下设机构维护”框,在“机构级别”中选择“未定级”。

2、所有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机构类别”均选择“组成部门”。

3、所有群团、党派的“机构类别”均选择“其他”。

4、所有行政机关使用的事业编制均选择“机关其他编制”。软件中没有“机关其他编制”这一选项,需要自行添加。方法如下:点击“数据管理”→“其他编制维护”→“机关其他编制类型维护”,在左下角的“机关其他描述名称”中输入“机关其他编制”,点击“增加”按钮,再点击“保存”按钮。其他所有自定义编制一律删除。

5、所有区县(市)开发区(行政性质)均作为政府行政机构进行统计,机构类别选择“其他机构”。

6、所有原放在乡镇统计的中小学(含教学点)、国土所、动物防疫站均分别划入教育局、国土局、畜牧水产局下属事业单位,机构属性选择“县派驻乡镇”(其中教学点的机构属性仍旧要选“教学点”)。

7、所有行政机关使用的离退休管理服务人员编制一律冲销。

8、所有政法部门一律不得再体现事业编制(林业公安、审判、检察除外)。

9、乡镇机关的统计要求: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及人员一律在乡镇党委中进行统计,乡镇财政所编制和人员一律在乡镇政府中进行统计,乡镇机关后勤服务编制和人员在工勤编制中进行统计,各区县(市)乡镇财政所按照规定自行核定的事业编制在乡镇其他中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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