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行业自律性管理,成立“常德市事业单位法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属常德市范围内由国家机关举办的或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群众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事业法人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领导、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推进事业单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快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的发展和管理;维护事业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常德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常德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中共常德市委机关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进行定期性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写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管理的文件和经验以及其他学习资料。
(二)组织开展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管理的调查研究、学术理论研究、法律法规咨询,推广事业单位法人改革、管理成果和先进经验。
(三)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参观学习,扩大学术交流与研究领域。
(四)举办各类培训班,提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者的法人意识、改革意识、管理水平。
(五)宣传、评选、表彰全市优秀事业单位法人和优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反映事业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意见,维护事业单位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市、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反馈情况;
(五)按规定积极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政治素质好,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而又有特殊情况须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分立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