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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20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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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文件

常编办发[2006]9号

  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编委办、本办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市法制办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决定对我局行政执法职权进行分解落实。现将《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6年10月20日

 

附件:
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 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实施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喻长春、胡连保)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艾新胜)
审核把关机构:综合督查科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曾毅文、何  斌)
决定机关: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罗英碧)
(二)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之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之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5)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权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6)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7)办理时限为30 天;
(8)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事实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法律上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2)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要按照《湖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3)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4)办理时限为5 天。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登记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登记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为5 天;
(4)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二、行政处罚职权分解
     (一)行政处罚职权
  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 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抽逃开办资金
处罚的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实施机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立案岗位:(执法人员:喻长春、胡连保)
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喻长春、艾新胜)
审核把关机构:综合督查科
审核把关岗位:(审核人员:曾毅文、何  斌)
决定机关:常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罗英碧)
(二)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写出立案报告,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报批准人批准;
(2)批准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之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之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查: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意见并将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分管审核的领导批准。
B、听证
(1)作出吊销执业资格、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2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呈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送回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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