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编办[2006]39号
各市(州)编办、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现将《湖南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科学合理核定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是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促进水管单位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优化水管单位人员配置,改善水管单位人员结构,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各地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自然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定编标准(试行)》系全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的指导意见,不包括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工程维护等经营性任务的人员定编。乡镇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管单位所定编制,一律纳入核定的乡镇事业编制总额之内。各地在合理定编的同时,要按照湘政办发〔2004〕8号文件要求,搞好人员定岗,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编内人员安排要优先保证技术管理和运行、观测类等岗位专业人员,并确保此类专业人员不得低于核定编制的70%。定编补员必须专业对口,具备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基本条件,且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实行公开招聘。
各地要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情况报省编办备案,并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南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标准(试行)
1、水库及灌区
大型水库及灌区:水库工程可定20~40名,灌区工程可定2~3.5名/万亩(灌溉面积为设计灌溉面积,下同)。
中型水库及灌区:水库工程可定13~22名,灌区工程可定3~5名/万亩。
跨乡镇行政区划,影响城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库工程,须设立管理机构,可定编2~5名。
一个管理单位同时管理水库工程和灌区工程的,按水库与灌区工程编制合并计算,但应扣除管理机构中的重复岗位编制。
2、堤垸
堤垸管理单位可定10~18名(乡镇堤垸管理单位可定7~9名);堤防工程:一线堤防和撇洪河堤管理可定1名/2公里(含涵闸管理);隔堤与间堤管理可定1名/5公里。
3、电力排灌站、水轮泵站
大型电排站可定20~30名。
中型电排站可定10~15名。
中型电灌站:工程枢纽可定6~10名,灌区工程可定3~4名/万亩。
大型水轮泵站:工程枢纽可定20~30名,灌区工程可定1.5~3名/万亩。
中型水轮泵站:工程枢纽可定7~12名,灌区工程可定2~4名/万亩。
4、水闸、河坝
大型水闸可定15~25名。
中型水闸可定10~20名。
中型河坝可定10~20名(含灌区工程管理)。
5、灌溉试验站承担气象观测、作物用水观测和最优灌溉制度试验的公益性职能。省级中心站可定9名,重点试验站可定5~8名,区域试验站可定4~6名。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