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编办函(1998)11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工商局、地税局、物价局、公安局、卫生局;市各家银行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市农金体改办、各家总行在京营业部北京管理部;各区县编办;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市属机构(组织、干部)人事处:
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是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待遇的主要依据,是事业单位面向市场、服务社会的"身份证"、"通行证"。为了进一步发挥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作用,根据《民法通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5号令)及《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使用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查验证书的问题
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到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时,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市、区、县人事部门在查验单位申报的有关内容与证书登记事项一致后,方可受理。
二、关于事业单位到公安局刻制印章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经依法批准成立或名称变更的事业单位,到公安局刻制印章时,需向公安部门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方可按有关刻制印章的规定进行办理。
三、关于事业单位到财政局购买发票或申请购买控购商品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到财政局购买发票或到控办申请购买控购商品时,需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关于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凡本市所属负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需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依法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税务登记,领取税务发票。
五、关于事业单位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到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或办理收费许可证时需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方可申请办理。
六、关于审批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待遇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在申报公费医疗待遇时,必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按照证书核定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人员编制情况受理审批。
七、关于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凡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八、关于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基本帐户时查验证书的问题
(一)凡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开立银行基本帐户,须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及复印件向开户银行填制开户申请书,经银行核发开立银行基本帐户许可证(复印件由银行留存)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二)银行在受理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帐户时,凭机构编制部门变更登记的新证书,须收回原开户许可证,方可按(一)中要求核发新证。
(三)事业单位撤、并、迁时,需撤回原开户许可证,重新开户的应该发新证。
各级财政、人事、工商、地税、物价、公安、卫生、银行、机构编制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并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制度,确保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配套使用。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