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编委,省直及中央在湘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252号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非法人向法人过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为目标,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法人治理机制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开展事业单位非法人向法人过渡工作。要通过非法人过渡工作,加快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逐步实现事业单位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独立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在工作上,要坚持政事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职责范围,理顺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工作质量;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类别、不同经费来源事业单位的特征,分类制定措施,切实加强指导,防止不顾条件、不加区别的“一刀切”。
二、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管理
(一)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在实施事业单位非法人向法人过渡中,应当合理划分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责范围,把应转移给事业单位的职能切实转移给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 的事业单位也应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法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其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其执法范围应当以证书记载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准。
转变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宏观综合管理上来,从过去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为主的直接管理转到运用法律、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上来。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主要是政策引导,管好领导班子(或只管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并切实采取措施,保障事业单位的独立运作权,使其能够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独立开展活动,并承担民事权利义务。
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相应的人事管理权。事业单位非法人过渡为法人时,对其从业人数不规定最低限额,只要有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且能够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即可进行法人登记;要使事业单位法人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在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自主选人用人;要结合非法人过渡工作,建立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扩大事业单位内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制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各地在非法人向法人过渡工作中,要对职能单一、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非法人事业单位进行撤并,使合并后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要精简乡镇站所,将设置过多、过散的站所,尤其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使其具备法人条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批成立新的事业单位时,应当把该单位能否具备法人条件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不得再批准成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三、要建立独立法人财产制度
(一)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要对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认真清理,明确产权关系,落实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可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对没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的事业单位,财政或主管部门要划拨或授予相适应的资产,作为其过渡为法人的开办资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所需开办资金的最低标准,各市州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事业单位的实际状况,分类制定,报请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后实行。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数额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二)赋予事业单位独立核算权。要切实落实事业单位的财务自主权。事业单位非法人过渡为法人后,一般应配会计、出纳,独立建帐。如因单位规模小不能配备专门财务人员的,可以实行财务代理制,由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帐目,但财产、经费的使用权在事业单位,且帐目要单立。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
(三)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过渡工作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其业务主管机关和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涉及到国有资产产权转移的,必须办理有关产权转移手续。各地要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查制度,把审查结论作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要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是事业单位自身管理的根本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材料之一。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建立组织章程,明确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职权,明确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职工的权利义务,明确单位的领导体制、财务、资产、人事管理准则、社会服务行为准则、法人终止程序等。组织章程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全体干部职工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事业单位要按照组织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和社会服务行为,不得违反或超出组织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五、要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非法人向法人过渡工作事关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也是最近登记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引起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高度重视。接到本《通知》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同时争取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要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广泛宣传发动,制定实施办法,切实采取措施,力争2002年二季度前完成事业单位非法人向法人过渡工作。要结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制度的落实,督促事业单位非法人主动向法人过渡。在开展非法人过渡工作中要明确规定,对没有完成过渡的非法人事业单位,一律暂停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在办理2001年年度报告时,要将所有非法人事业单位的证书收回,没有完成过渡的,一律不通过年度报告。自2002年7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事业单位证书》。
二OO一年十一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