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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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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鉴于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均组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能进行集中,实行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为有利于上下衔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使党和政府的各项劳动社会保障政策尽快落实到地方各级各单位,便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各种社会保险,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提出如下建议:

  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在中央正式部署市县乡机构改革之前,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保险职能,集中到市、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实行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 承担统一管理社会保险职能的劳动局(人事劳动局),必须职能集中,业务工作统一管理,人员精干,防止机构人员膨胀。在职能调整中涉及的有关部门的机构暂不作调整,人员暂不作精简,继续承担其他职能,待市县乡机构改革时统筹考虑,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震动。

  三、 以上建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各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指导各地市县慎重研究调整方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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