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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类主要违纪行为
发布日期:2010-02-15浏览次数:字号:[ ]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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